台湾当局『客家语言发展法草案』
条文
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根据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之规定,为肯订多元文化,促进客家语言发展。
主管机关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在地方为县市政府
客家地区
客家地区是指客家人的人口超过半数的县市(乡镇)。
『沙米语言法』第3.3条
母语
客家人的母语是客家语言。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2条
『加泰农尼亚语言政策法』第2.1条
『沙米语言法』第7条
官方语言
客家地区的官方语言包括客家语言、以及所规定的其他官方语言,人民可以自由选择使用。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2条
『加泰农尼亚语言政策法』第3.1条
语言权利
客家人有学习、及使用客家语言的基本权利。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5.1条
『加泰农尼亚语言政策法』第4条
『沙米语言法』第4条
反歧视
政府必须确保客家人使用客家语言而不遭受歧视。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4条
第二章 公家部门
公务语言
在客家地区,人民可以选择使用客家语言、或是政府所规定的其他官方语言洽公。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6.2条
『加泰农尼亚语言政策法』第10条
『沙米语言法』第12条
优先语言
在客家地区,公家机构的优先用语是客家语言。
『加泰农尼亚语言政策法』第2.2条
内部语言
在客家地区,公家机构的内部工作语言是客家语言。
『加泰农尼亚语言政策法』第9.1条
『沙米语言法』第5条
人事行政
在客家地区,公家机构必须拟定计画,逐渐朝客家语言环境调整。
在客家地区,公家机构必须指定那些职位必须具有何种客家语言的能力,并且据此作为升迁的指标。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14条
『加泰农尼亚语言政策法』第11.1、11.3条
『沙米语言法』第14条
优先录用
在客家地区,当条件相同之际,客家语言认证可以作为人员聘任及升迁的参考。
『沙米语言法』第14条
首长用语
在客家地区,行政首长必须使用客家语言发言。
『沙米语言法』第8条
议会用语
在客家地区,议员可以以客家语言进行,必要时佐以同步翻译。
『沙米语言法』第6条
司法语言
在司法单位执行工作之际,客家当事人可以要求以客家语言进行。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9条
『加泰农尼亚语言政策法』第13.2条
『威尔斯语言法』第21.1条
『毛利语言法』第4条
『沙米语言法』第5条
交通工具
大众交通工具必须提供客家语言播音。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11条
第三章 语言复振
客语研究
政府必须设置客家语言研究中心,以利客家语言的标准化、及现代化。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29条
『沙米语言法』第26条
研究协调
政府必须协调相关客家研究中心、及客家学院,进行客家语言研究
客语调查
政府必须定期进行客家话使用调查、绘制客家语言使用分布地图。
『加泰农尼亚语言政策法』第39.2条
客语规划
政府必须拟定客家语言复振计画,定期追踪考核成效。
『加泰农尼亚语言政策法』第39.1条
『沙米语言法』第28、29条
师资培训
国立大学必须设置客家语言系所,培育客家语言教师。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19条
传译培训
政府必须协调客家语言系所,培训客家语言传译专才。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12条
政府资金
政府必须提拨充分的资金,作为客家语言复振之用
『沙米语言法』第31条
第四章 语言教育
语言受教
在客家地区,学生或其家长有权选择以客家语言、或是其他语言来接受教育。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15条
『加泰农尼亚语言政策法』第20、21、22条
双语教育
在客家地区,政府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逐步朝客家语言与政府所规定的其他官方语言的双语教育。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15条
客语学习
在客家地区,如果学生或其家长选择以其他语言来接受教育,必须另外学习客家语言。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16.1条
客语课程
在客家地区,各级学校必须排定客家语言课程,让不同程度客家语言能力的学生修习。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18条
客语能力
在客家地区,学生在义务教育结束之前,必须具备充分的客家语言能力。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17条
教师聘任
在客家地区,各级学校必须拟定计画,逐渐朝客家语言环境调整。
在客家地区,各级学校必须指定那些职位必须具有何种客家语言的能力,并且据此作为聘任及升迁的指标。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20条
『加泰农尼亚语言政策法』第24.1条
优先录用
在客家地区,当条件相同之际,客家语言认证可以作为教师聘任及升迁的参考。
『沙米语言法』第14条
第四章 语言认证
认证机构
政府必须成立客家语言认证机构,以配合公务人员、及教师的客家语言认证。
『毛利语言法』第15条
公务员认证
在客家地区,公家机构的人员聘任,必须通过客家语言认证。
『沙米语言法』第14条
教师认证
在客家地区,教师的人员聘任,必须通过客家语言认证。
『沙米语言法』第14条
语言加给
政府可以依据公务人员、及教师在职务上的客家语言需求,提供语言加给。
第五章 媒体文化事业
资讯收受
客家人有以客家语言收受资讯的权利。
政府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逐渐增加客家语言在大众传播出现的机会。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 22条
客语优先
在客家地区,政府必须优先使用客家语言为大众传播的语言。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23条
『加泰农尼亚语言政策法』第25.1条
客语广电
政府必须成立客家语言电视台、及广播台。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24条
客语时段
在客家地区,广播电视的播出必须有充分的客家语言时段。
『加泰农尼亚语言政策法』第26.1条
媒体奖励
政府为了促进客家人以客家语言接收资讯,必须针对下列事项采取奖励措施,以提高客家语言的传播及使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出版、以及其影音制作。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25条
第六章 语言推动
日常生活
在客家地区,政府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及提供必须的工具,以促进客家语言在日常生活的使用。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26条
『加泰农尼亚语言政策法』第27.1条
公开推动
在客家地区,政府必须公开推动客家语言的使用。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27条
『加泰农尼亚语言政策法』第27.2条
客语中心
在客家地区,政府必须设立客家语言中心,以推动客家语言的传播、及成人的客家语言学习。
『巴斯克语言使用标准化基本法』第28条
『加泰农尼亚语言政策法』第23.1、38.1条
来源:中华民国行政院客家委员会 http://www.hakka.gov.tw